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邵丰发布时间:2017-10-23浏览次数: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加强向国内外同行的开放与交流,特设立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二条 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鼓励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支持交叉学科和新思想、新概念、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资助与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有关的课题,全国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制定的“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课题,经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来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也可以参加本实验室现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 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经费来源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开放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开放研究基金的申请程序:

(1) 申请者根据本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前,填报《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式两份)。

(2) 具有副高职称的校外科技人员或高级职称的校内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正高职称的校外科技人员和在读脱产博士生不能申请本基金,其他科技人员需要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或参加课题组,在职博士生(具有副高职称的校外人员或高级职称的校内人员)可从原单位申请。

(3) 每年举行学科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基金项目的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并发出批准通知。

第五条 本实验室接受国内研究人员自带经费的研究课题,经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本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在仪器使用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收费标准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章 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批准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从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中进行支出。根据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资助经费的70 %转至申请者所在的单位。剩余经费,供申请者或申请者的课题组成员来重点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时使用。其用途包括在本室进行分析测试、购买实验试剂及耗材、资料复印等费用。客座人员在本实验室从事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和往返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可从开放基金中支出。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尚可继续使用6个月。

第七条 经过学术委员会批准的课题,申请者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不能实现原计划目标的课题。

第九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 (1)研究工作总结;(2)发表学术论文及其它成果的复印件;(3)研究工作中的各种原始技术档案及目录清单。

第十条 使用开放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加工的实验装置归本实验室所有,剩余的经费可以作为申请者今后到本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时的测试费。自带课题和经费来本实验工作者,也要将原始记录和论文复印件等交重点实验室存档。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的成果归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共有。对本开放课题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必须如实向实验室汇报。

第十二条 凡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其它成果,必须明确标注“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英文相应为“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Foundation (No. ****) of Key Laboratory of Pulp and Pap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Shandong Province of China”字样,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作出同样的标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浆造纸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山东省重点实验室 

               2017年10月20日